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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,促进会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,切实增强会员荣誉感,充分发挥会员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国教育学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会员由学会统一注册登记,收取会费,发放会员证。

第三条 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和管理会员。

第二章  入会条件和程序

第四条  会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厚植教育情怀,牢记教育使命,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,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、实现教育现代化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。

第五条  个人会员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认可本会章程,热心本会工作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,品行端正,声誉良好,有较强的业务能力、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;

(二)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,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(幼儿园)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;

(三)高校、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,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;

(四)其他申请者,须在教育领域作出较大贡献,有社会影响力;特别优秀者,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。

第六条  单位会员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认可本会章程,支持本会工作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,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,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,能够发挥引领、辐射、带动作用

(二)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高等院校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教育类社会团体等

第七条  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申请。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、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和本会学术委员会、各分支机构,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、个人加入本会。本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、个人加入本会。符合条件的单位、个人可以自荐;

(二)材料核查。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,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客观性进行审核;

(三)审定确认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办理入会。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;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八条  境外教育工作者申请学会会员,需报教育部外事主管部门同意,学会秘书处按流程审批。

第三章  权利和义务

第九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,包括信息获取、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、观摩展示等;

(五)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;

(六)推荐本会会员;

(七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八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支持本会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、调研、培训等任务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七)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。

第四章  会籍和会费管理

第十一条 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

(一)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。会费标准为100元/年。会费可按年交纳,或一次性交纳多年。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。

(二)单位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。会费标准为:学校(含幼儿园),5000元/年;其他单位,10000元/年。会费可按年交纳,或一次性交纳多年。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。

(三)地方教育学会为当然单位会员,免缴会费。

第十二条  边远贫困地区、边疆民族地区、革命老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会员,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会秘书处审批,酌情减免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 退会程序

会员资格有效期内,会员主动要求退会,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,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,需按程序重新审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,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。处理类型分为警告、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。

(一)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,发表不当言论;

(二)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,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;

(三)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。
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,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诉,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裁决。如有必要,常务理事会可责成秘书处组织专门小组调查,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
第十五条  会费用于符合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、会员服务、人员经费和办公成本等,主要包括:

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(常务)理事会、年度工作会等会议;

(二)开展相关交流、学习活动和调查研究工作;

(三)会员网络管理平台运营费用

(四)相关办公、人员、工作经费;

(五)学会秘书处、分支机构和地方教育学会为会员提供指导与服务的相关经费。

第十六条  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,并按照学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。学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七条  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教育学会。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中国教育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。